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三资盘活方案

1、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三资”盘活方案主要包括系统化运作、深化管理改革、明确实施范围国有企业集团参与等多种方式。系统化运作 通过采取“空间重构+产业导入+机制创新”的工作模式,选取低效或闲置的国有资源和资产作为试点,进行系统化运作。

2、盘活国有三资指的是通过有效手段和策略激活优化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具体来说:国有资产盘活:主要关注国有企业资产和政府持有的资产,如土地房产设备股权等。通过改革、重组、租赁、出售等方式,提高这些资产的使用效率收益,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并带动经济发展

3、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市场日益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有效盘活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构建多元化投资生态,对于推动经济增长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就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盘活国有三资,指的是通过有效手段和策略,激活并优化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以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有资产盘活,主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资产和政府持有的资产。这些资产可能包括土地、房产、设备、股权等,通过改革、重组、租赁、出售等方式,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新办法

政府审批项目:由相应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核准备案项目:由同级部门的管理部门进行预审。特殊项目:如军事涉密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小面积分散建设项目:如输电线塔基等,由省级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

分级预审:根据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不同,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或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申请时间:需审批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预审申请;核准和备案项目在申请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如涉密军事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政府或有批准权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相应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由同级部门的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在项目不同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合适时机提出预审申请,如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或备案后。

土地管理系统是什么?有哪些功能?

土地管理系统是一个全面的资产管理工具,主要围绕资产管理、流程管理和统计报表三大核心功能展开。资产管理功能:基石作用:资产管理是土地管理系统的核心,通过集成地图功能实现地理空间上的土地资产管理。直观管理:用户可以快速定位特定土地资源,并将其与详细档案文件关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土地管理系统是一个全面的资产管理工具,它主要围绕三大核心功能展开:资产管理、流程管理和统计报表。这些功能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管理和透明化操作,为用户提供直观且丰富数据支持。首先,资产管理功能是土地管理系统的基石。它通过集成地图功能,让用户能够直观地在地理空间上查看、管理和追踪土地资产。

土地信息管理功能由四个核心部分构成:工作流管理系统(WFMS)、办公自动化系统(OA)、地理信息应用决策分析系统(GIS),以及信息发布系统(IPS)。这些部分相互协作形成一个高效的整体。工作流管理系统,作为核心调控器,负责管理系统的流程与信息流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活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优化。具体内容如下:总体目标科学规划:强调土地综合整治应遵循科学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原则。多重目标: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实现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生态环境优化等目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旨在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活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优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是一项旨在规范土地整治管理工作的政策,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前期谋划:潜力调查基于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深入挖掘土地发展潜力,构建详实的储备库。项目选址:优先选择具有战略价值、资源丰富且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区域进行整治。

第一批典型案例(2019年试点)宁波市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等2镇(街道杭州市余杭区山镇注:浙江省累计已有7个案例入选国家级典型,上述为公开可查的重点乡镇/片区,具体完整清单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查询

土地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土地管理体系)

该方案是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组织编制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