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1、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需遵循相关法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破产等关键事宜,须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处理,确保合法合规(第四十二条)。条例允许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多个合作社的合作为基础。
3、为了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以及规范其组织和行为,江苏省出台了一部专门的条例,旨在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助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这部条例应运而生。
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参照《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当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
农村合作社可以用多少土地盖仓库或阳台
平米左右。按人口比例分配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租赁村里的土地,想要盖仓库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也当然无效,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不可以盖房子,也不可以搞养殖。如果盖房子属于违章建筑,会被限期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已被允许。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这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农民工、大学生等有想法、有志向、想创业、肯实干的返乡下乡人员来讲,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1、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因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2、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确保成员平等参与决策。公平交易: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交易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利润二次返还:合作社盈利后,除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外,剩余利润按成员的交易量或贡献进行返还。业务范围:涵盖从生产到消费的多个领域,如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等。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经济形式,旨在促进成员利益,实现自主经营、自我服务,同时保证自负盈亏。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以及利润二次返还等,涵盖了从生产到消费的多个领域。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办法
第一条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设立条件与程序:具有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服务需求的个人或组织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需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获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根据此法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合作社必须拥有五名或以上的成员,这些成员需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即他们应具备一定的农业背景或者拥有相关的专业技能,能够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